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全縣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編制重要水域水利規劃,提出全縣水利工程建設意見和投資安排意見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縣水資源統一管理。擬定全縣中長期供水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指導全縣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全縣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全縣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
(四)組織指導全縣節約用水工作,落實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河湖長制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全縣重要河湖及河口、河岸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縣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六)監督全縣重要水利工程建設。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小水網建設及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
(七)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定全縣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重點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和監測工作;對建設項目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審核權限范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八)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灌區工程建設與節水改造;指導和組織實施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工作;指導全縣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九)指導全縣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十)負責全縣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并仲裁水事糾紛。負責全縣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管理全縣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水利行業質量技術監督工作。貫徹執行水利行業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水利信息化建設管理。
(十二)指導編制全縣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指導編制全縣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
(十三)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